深圳离婚律师:远赴江苏办案成功争取抚养权代理词节选
深圳欧阳春律师案例:远赴江苏办案成功争取抚养权代理词节选
代理词节选内容: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孙红(为保护隐私系化名,本案原告系女方)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次庭审情况,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综合原被告的抚养因素考虑,婚生子黄小某由原告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分析理由如下:
1、从方便照顾孩子方面说:
原告居住在海陵(江苏)本地并且工作也在海陵本地,原告的工作单位离孩子的幼儿园只有不到十分钟车程,同时原告系设计工作岗位,只要完成设计任务即可,原告工作单位的老板系原告同学,工作时间的调整比较灵活和方便。故原告居住地、工作单位及岗位非常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和照顾孩子。反观被告,被告常年在广州工作,并且居住在广州,广州距离海陵非常遥远,来回非常不方便,并且被告的工作是做工程,即便不在广州出差,也可能会被派驻到其它城市工作,对于被告而言,被告本人根本无法经常接送孩子上下学和照顾孩子,被告可能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才回来海陵一次,所以从方便照顾孩子方面,由原告照顾孩子更方便。
2、从与孩子生活时间长短及亲密程度上看:
婚生子黄小某于2018年4月28日出生,至今已三岁半。孩子自出生后至2021年5月底和2021年9月1日后都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抚养至今,而孩子只有2021年6月至8月由被告抚养,而且因被告在广州工作,这三个月主要是被告母亲抚养。所以说孩子的成长基本上是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孩子已经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从亲密程度上讲,孩子与原告更亲密。更重要的是,孩子在海陵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如果改变孩子这种稳定的生活环境会导致孩子可能处于不确定的生活环境中,比如说被告把孩子带走至广州或者其它工作的城市,这种新的生活环境孩子并不一定能够适应。另外,被告目前因将房屋出售后,在海陵并无固定居所,靠租房居住并不稳定。所以孩子跟随被告生活的话会导致孩子的生活、居住和学习环境处于不确定的因素之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3、从原告抚养能力上看:
原告目前有稳定的工作,并且在海陵能达到纯收入6000元,同时原告父母都有社保和工作,原告基本上没有生活压力,原告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
4、从协助抚养人的角度上看:
原告父母均健在,有一定的经济储蓄和社保保障,并且身体健康,结合原告父母事实上已经协助照顾孩子三年多,孩子由原告父母协助抚养更加合适。
被告单亲家庭,目前只有被告母亲健在,相比较而言,没有原告父母双亲健在更加有助于抚养孩子。
5、从实践方面看:
通过2021年6月至8月孩子在被告处抚养的实践证明,被告并不适合抚养孩子。被告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原因就拒绝把孩子给原告探视,被告完全不顾及孩子的感受,不顾及孩子成长需要母爱,而宁愿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让孩子处于没有亲生父母照顾的状态,这对孩子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如果孩子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的这种行为将可能会导致孩子失去母爱,这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
故综上所述,原告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是非常有利于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更为有利。
以上关于抚养权的代理意见,本律师庭审后及时提交给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孙红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黄小某随原告孙红一起生活,被告黄某自2021年10月份起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月底前给付婚生子黄小某抚养费2000元;
三、……。
至此,我的当事人原告顺利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