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人与香港人离婚案件处理的资料,在网络上能搜索到的非常有限,且实践性不强。本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总结如下,与同行及有实际需求的当事人共享:
一、一方在香港起诉,另一方在内地法院起诉(同时或先后起诉),法院会怎么处理?
解答:香港法院与内地法院,享有平行管辖权,也就是说,两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注意,并不是指先受理的法院才具有管辖权。所以,当事人可以视情况是否向一方法院撤诉。
二、内地的财产,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利处理?
解答:如果财产在内地,建议最好由内地法院处理,香港处理涉及到司法协助,较为复杂且程序漫长。
另,据香港律师介绍,香港的法院实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夫妻双方有如实向法院申报境内及境外财产情况的义务。如果双方协议由法院处理,法院则有处理权,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法院不处理。这与内地法院的制度并不一样。
三、香港人委托内地律师处理案件是否需要公证?
解答:一般需要公证委托,也可以当面签署委托。在广州及深圳地区,也可以由委托人在法院当着法官或立案庭立案人员的面,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如果结婚证是香港领取的,在内地法院可以直接使用吗?
解答:香港的“结婚证书”(A4纸大小,与内地结婚证不同),在内地法院使用,需要经过香港高等法院的认证,方可在内地法院使用。实践操作是在结婚证书背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印鉴”的认证印章。
五、小孩的出生证明是在香港办理的,户口在香港,内地法院可以处理小孩抚养权吗?
解答:内地法院可以处理。只要能证明小孩是双方的小孩,法院就可以处理抚养权。
六、香港的法律文书是否需要翻译?
解答:香港的文件资料一般是繁体字,内地法院会要求翻译。但对于香港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则没有翻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