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抚养费
欧阳春律师接受媒体采访:夫妻分居期间,抚养子女一方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2018年8月29日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栏目播出了《婚姻破碎闹矛盾,母亲为儿讨抚养费》节目采访,欧阳春律师对该采访作出了法律点评。

采访节目内容简介:夫妻双方已经感情破裂,并且再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归男方抚养,但是男方在抚养儿子过程中,经常打骂孽待儿子。女方为了儿子能够健康成长,聘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要求把儿子判归女方抚养,同时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法院支持了女方的主张,将儿子抚养权变更给女方抚养,但法院判决结果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男方支付儿子抚养费,而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后,女方实际抚养儿子已经有两年多了,男方未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故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判决生效前由女方单方抚养儿子期间的抚养费,但男方不同意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执。

       

欧阳春律师点评: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夫妻分居期间或者说是夫妻一方单独抚养子女而另一方未支付任何费用期间,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该段期间子女的抚养费有法可依。故,本案采访的女方,完全可以以其儿子的名义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实际单独抚养儿子期间的抚养费。

       

司法实务案例:宋某某与朱某某抚育费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支持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虽然原告之父与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现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支持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母子关系,上诉人作为年幼孩子的母亲,对被上诉人有抚养的义务。现被上诉人年幼,所需花费较大,原审法院结合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每月600元并无不当。但鉴于上诉人于2013年12月6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院酌情予以减少,每月给付400元为宜。希上诉人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与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一起携手给被上诉人一个温暖幸福的童年。

[返回上级]
 13510524270